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8-01-18 发布:[350VIP浦京集团]学工组 点击:30次
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7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一般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以下情况新生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者。
(二)其他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核确定。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且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入学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其中考生身份、录取资格及手续等的复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协助;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由校医院负责;心理健康状况复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复查由相关学院或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七条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分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主副修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除应征入伍及创业等特殊情况外,在校时间(自入学之日起)不得超过6年。
第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在学业审核时达30学分以上者(含30学分,经重修、补考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
针对符合中地大京发[2013]63号文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在学业审核时达35学分以上者(含35学分,经重修、补考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
第七条 因学业审核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审核公布后一周内办理,其他原因的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我校本科生双学位、辅修专业试行办法》。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每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一周以上的须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核。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辅导员会同家长核实,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主管教学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的申请、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载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如实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见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参见《我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未按老师要求提交作业、完成实验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成绩记为0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制及格以上(含及格),可取得学分。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义,可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开课学院(部)申请查阅试卷,查阅试卷由开课学院(部)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并提交有关证明,考试前经学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不参加本次考核。缓考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缓考课程计平时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缓考”字样。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缓考,只能缓修。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补考。即:必修课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只适用于上一学期以卷面形式进行考试的必修课程。补考课程卷面成绩即为最终成绩,补考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结业后返校补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评定。选修课程、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没有补考,可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可参加低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同课程的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选,考核及格课程不允许重修,四年级不及格课程没有重修;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重修办理:在开课学期重修选课阶段,通过教育在线选课端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低年级同课程中进行重修选课。
第二十一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成绩参与GPA计算。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A(优秀) |
4.0 |
85-89 |
B+(良好) |
3.5 |
80-84 |
B(良好) |
3.0 |
75-79 |
C+(中等) |
2.5 |
70-74 |
C(中等) |
2.0 |
65-69 |
D+(及格) |
1.5 |
60-64 |
D(及格) |
1.0 |
不足60 |
E(不及格) |
0 |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优良或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可在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学期申请,春季学期转专业在五月份进行,秋季学期转专业在十一月份进行。一年级上学期在理工、文管、经法、外语大类之间申请,一年级下学期在理工、文管、经法学科内申请,二年级上学期在学院内相近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超出以上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应保持学生班级人数的稳定,班级人数的上限不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120%,班级人数的下限不低于计划招生人数的8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签发,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第二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到拟转入学院报名。五月或十一月第三周内,接收学院组织面试或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到拟转入学院参加面试或考核,未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二)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于五月或十一月底前送交教务处审查。被批准的学生,在本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进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学生应根据新专业教学要求补修转专业前相应课程。转专业申请一经被批准,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三)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学籍卡原件于新学期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出具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创业期间,需办理休学手续,最长学习年限8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也未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学业警示:
无论何种原因,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重修、补考已通过课程不再计入)。
符合中地大京发[2013]63号文件的少数民族学生,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重修、补考已通过课程不再计入)。
此项工作于每学年开学补考后审核,学院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非处分):
(一)在学校时间累计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和创业)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该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而拒不办理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学校下达退学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由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学满一年)。肄业证书在退学后两年内可申请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取消学籍、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执行财经处相关规定。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两年内通过进修方式返校学习,取得所缺学分,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完成者,以后不再换发。对合格后再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证书发放只能在每年的3月及10月份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参加双学位学习并达到该学位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后,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修读双学位的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双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符合条件予以更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按规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位论文、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均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的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到期由学生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我校依据本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1.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违纪:
(1)夹带书、本、纸张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不听从本考场监考和巡视人员指令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7)传递纸条的;
(8)在考场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存储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他人试卷、答卷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6)传递、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3.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其他有违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行为,由我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认定。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作弊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相应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学院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讨论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含处分的事实、依据和申诉途径、时间)。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处分决定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三条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办法参见《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我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已按原《我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bm.cugb.edu.cn/jwc/zdwj/5193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