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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08-02     发布:[350VIP浦京集团]杨光坤    点击: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学籍处理或违纪处理不服,向学校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限制在17人。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达到申诉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并同时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申诉处理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委员因故出差或不在学校的,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该委员所在职能处室的一名副处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地址等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决定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调查组。调查组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等复查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申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含),直接做出决定;对于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做成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八条  学校拟对申诉人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商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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