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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7-08-02     发布:[350VIP浦京集团]杨光坤    点击: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教策[200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在《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组提出意见,报经学生工作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决定。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贷学金、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2、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用他人IP地址或帐号,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院(系)或相应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涉及日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院系或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

  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对违纪调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需延长的,应经过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  院(系)、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系)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负责违纪事件调查的院系、部门在调查完毕后应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

  1、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3、证据材料;

  4、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5、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院(系)、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院(系)、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纪事实;

  3、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4、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6、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不同情形,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停发或取消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察看期间的助学金及本学年的评奖推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听 证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3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学校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6、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四)送 达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五)申 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违纪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院(系)学生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涉及违反学业学习纪律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已按原《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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