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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例

2017-08-02     发布:[350VIP浦京集团]杨光坤    点击: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人才,实现我校“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先进个人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学校,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参评年度内各门课程(含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分类
一、综合类:包括地大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地大自强之星。
二、单项类:包括学风标兵、文艺标兵、体育标兵、公益标兵、科技创新标兵和社会实践标兵。
三、集体类:包括优秀班集体、十佳班集体和优秀学生宿舍、十佳学生宿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综合类
(一)十佳本科生
地大十佳本科生是本科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以申请:
1、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
3、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4、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文艺、体育、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任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5、本科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6、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十佳研究生
地大十佳研究生是研究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
1、研究生阶段,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或有突出进步。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能否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第一学年安排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优良;同等条件下,科研、体育、文艺、公益、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成绩突出者优先。
(2)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学位论文进度是否正常,科学研究中成绩是否突出。具体考察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是否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是否有发明专利,或科研工作是否创造直接经济效益以及有无取得其他创新成果者。
2、硕士或博士申请者在相应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3、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获得其他校级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等各项活动。
5、在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其它方面有被公认的突出成绩,思想积极上进,学习科研工作表现良好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三好学生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前三名。
2、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3、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研究生在符合第二条基本条件基础上主要考察学习、科研、论文等方面的成绩。
5、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有突出工作成绩,参评年度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
3、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比较强的影响力,人际关系良好。
4、任期至少满一年。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30%之内(研究生不受此条件约束)。
(五)地大自强之星
1、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
2、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3、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学风,上学年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10%以前。
4、家庭经济困难,但勇于克服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事迹突出。
二、单项类
(一)学风标兵
1、学习努力,学习能力强,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同学共同进步。
2、学习态度端正,上课出勤率高。
3、品学兼优,各门功课成绩优秀,平均分达到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大三、大四学生须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六级者优先考虑。
5、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考虑。
(二)文艺标兵
1、至少有一项非常突出的文艺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文艺演出或竞赛中表现突出。
3、同等条件,在省部级或全国等获奖者优先考虑。
(三)体育标兵
1、有突出的体育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别的体育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公益标兵
1、积极热心投身于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并有突出表现者。
2、一学年中,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爱护公物、抢险救灾、维护校园秩序、义务劳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五)科技创新标兵
1、本科生
(1)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投入到创新科研中,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种科技创新的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获优异成绩者。
2、研究生
申请者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博士生至少1篇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并不少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1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第一作者)。
(2)文科类研究生(文、管、经、法、教育学类):博士生至少4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
(3)作为主要参加者(列入项目合同名单前五名)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或承担了省、部级(由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发展项目)项目、以及其他同等项目,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
(4)获得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科技奖励,在完成人中排前五位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5)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专利。
(6)科研工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7)有其它形式的重要创新成果。
(六)社会实践标兵
1、社会责任心强,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利用假期或实习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技扶贫、“三下乡”等活动,成绩突出且有社会影响力。
3、有优秀的成果报告。
三、集体类
(一)优秀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我校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二)十佳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我校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三)优秀学生宿舍
参评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宿舍成员关系和谐友爱,凝聚力强。
2、宿舍成员学习氛围浓厚,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记录。
3、有相应的宿舍管理公约,且执行良好。
4、宿舍环境卫生成绩良好,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且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宿舍楼内吸烟、使用违章电器及危险品等现象。
(四)十佳学生宿舍
参评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符合优秀宿舍的基本条件。
2、宿舍所辖学生平均成绩80分以上。
3、大三、大四的英语四级通过率100%。
4、宿舍环境卫生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宿舍温馨舒适,富有特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名额
一、十佳本科生:全校共10名。
二、十佳研究生:全校共10名。
三、三好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数的10%。
五、地大自强之星:全校共10名。
六、单项类:各类标兵总和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
七、优秀班集体: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八、优秀学生宿舍: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宿舍总数的4%。
九、十佳班集体、十佳学生宿舍:各10个。
第七条   奖金额度
一、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为1500元。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为500元。
三、地大自强之星为800元。
四、单项类为500元。
五、优秀班集体2000元,十佳班集体3000元,优秀学生宿舍1000元,十佳学生宿舍1500元。
第八条  奖金发放
一、综合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二、单项奖项的评选中,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也可以重复发放。
三、兼获综合类、单项类奖项的,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四、集体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综合类奖项、单项类奖项的评选
一、学生向本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请,由各班班委和党、团支部以学年素质测评为基本依据,在广泛听取同学、老师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提出推荐名单(从申请学生名单中产生),并整理申报材料。
二、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学工组审核、鉴定,学院学工组长同意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评审。
三、最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十条  集体类奖项的评选
一、优秀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按照《我校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进行。优秀学生宿舍、十佳学生宿舍的评选,由宿舍全体成员向学院提出申请,辅导员会同学院团总支、学院学生分会等有关方面按规定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从申请宿舍名单中产生),写出详细的事迹材料和鉴定,经学院学工组长同意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复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学生参评年度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十月中旬。
第十二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核实,收回证书及奖金,取消在校期间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个人、集体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宣传活动。对于不配合者,学校可取消其本次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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